上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XXXX财保XX号
申请人:刘X,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X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X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申请人刘X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X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X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X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95元,由申请人刘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XX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