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X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胶带厂,住所地上海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XX,男,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阿金,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胶带厂因与被上诉人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XX胶带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XX胶带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0元,由上诉人上海XX胶带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王 X
二〇一七年X月XX日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