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XX村*号底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X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因本案于2014年X月X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於阿金,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XX及其辩护人於阿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XX与其父滕XX是本市普陀一村78号房屋权利人。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滕XX为骗取钱款,通过提供伪造的委托签名公证,虚构滕XX委托其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与成XX、唐XX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成XX的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赃款被化用殆尽。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滕XX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浴室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成XX、张XX、刘XX、滕XX的证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公证书,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说明,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滕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X
人民陪审员 席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四年XX月X日
书 记 员 顾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