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XXX民初XXX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镇XX工业城XX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高新技术工业村XX厂房T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诉,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6768.8元,本院予以退还。本案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费变更为25元,由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多预交的193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X
审判员 丁XX
审判员 陈 X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
书记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