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庆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永盛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孟 X
审判员 李 X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