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再审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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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XX区工业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X,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郁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X中民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孟 X

审判员  李 X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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