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所律代理的原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公开招投标后,中标了被告某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并签署相关的《上海市建设施工合同》依法登记备案,后被告提出工程实际未中标,要求原告签署《补充协议》让利950万作为内部协调,但不作为履行依据。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通过检察院抗诉后发回再审,最终获得法院公平判决。
案件难点或亮点: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补充协议》让利的法律效力问题,本律所主张根据司法解释,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