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戴某、陈某股东损害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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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本所代理的原告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a公司拖欠款项无力偿还,经调查后发现a公司与其关联的b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和股东抽逃出资两种情形,以损害债权人利益起诉至法院,最终经上海市高院审理后判令股东戴某、陈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难点或亮点:本案是公司法人格混同和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实践运用,经本所调查取证后获得相关关键证据,并对该种新类型法律规定向法院释明,通过起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和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这一特别方式,解决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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