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9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X、朱晓芳因与被上诉人许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XXX民初25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晓芳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晓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马X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且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朱XX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马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7.56元,减半收取3,188.78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书记员 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