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陆XX作为XX公司的责任联系人,从其职务上将对外代表生通公司,从其对XX公司材料负责人陈XX签收货物的货款统一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的行为看,其签收货物并进行货款结算的行为均系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本案中,陆XX(陆XX)在欠条、总结算单上的签字行为与其在(2014)昆千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案件中所为之行为系同一性质,故亦系其代表XX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对上诉人否认陆XX(陆XX)与其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